2018年8月29日,郭**民给我介绍了四个工人(屈**、莫**、屈**、马**)想去郑州富士康,工人当时问我返费是多少,我说以当天入职价格为准,大概就是市场价,之后我将工人报给河南智*人力资源有限公司,工人自行到达郑州后,是智*人力总公司安排人接待的,然后开车送去富士康厂里,当时还因为总公司要收取一人30元的车费,和工人商讨了很久,最后没让工人付,在此期间我只起到一个介绍的作用,也没有和工人见过面。
工人在工作期间没什么问题,后来在领取返费的时候因富士康厂区和上家派遣公司的原因,致使智*公司没有收到应得返费,因我是卢氏分公司负责人,所以工人一直向我索要,第一次打款本来应是5000块(含税),但厂区只打了三千多,剩下的我要了多次,厂区才向原告支付够5000元(含税),期间我向总公司咨询过自己是否敢垫付剩余返费,总公司回复不敢垫付,厂区里很多都没要到钱,总公司这边慢慢要,让我再给工人沟通,说不要急,总公司这边也一直在催国*人力资源,这钱会给她们的,就这样第一次厂区给每个工人支付了5000元(含税)返费。
在索要返费过程中我才得知:智*总公司把工人送给了郑州国*人力资源有限公司,而国*又把工人送给了开封富*人力资源有限公司,工人入职时是和开封富*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,这一切都是智*总公司与上家对接的,不属于我工作范围,我也并不知情。
之后,工人在公司正常运营期间,多次到公司讨要,还有一次直接去了劳动监察大队,最后一次索要是2019年1月30日(腊月25),在郭**那里协商了多次,当时屈**的老公也就是莫**的父亲,他们都一再强调,快过年了,总不能都让我们在你家过年吧,给不了全部的,可以给一部分,过年了孩子还的上学,家里还的置办年货,剩下的可以写个协议,多长时间给,给多少,然后在郭**的几方协商下,达成了一份共识协议,由我个人出资垫付了4000元返费,有每个人的签字和指印,但到履行协议时工人却反悔了,说协议无效,就向卢氏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。
在这期间,我咨询过国*人力资源负责人,得知他们已经向智*人力总公司支付了4240元返费,在我多次向智*催要下,2019年7月14号,智*总公司才将4240元转给我,7月16号,我按当初约定协议通过郭**向工人支付了4000元返费,后被工人拒收退回。
后来,工人将我和智*公司起诉到法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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